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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生产什么能做电商

225 2024-05-05 08:40 admin

一、小作坊生产什么能做电商

小作坊生产什么能做电商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商务已经成为许多创业者和企业主的首选模式。随着消费者对在线购物的依赖程度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小作坊开始关注如何将自己的产品线上推广与销售。那么,小作坊生产什么能做电商,成为了许多人关注的焦点。

想要在电商领域取得成功,关键在于找准市场需求,挖掘产品的独特性,以及合理规划营销策略。小作坊生产的产品虽然规模较小,但却有着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小作坊可以生产什么产品,并在电商平台上获得成功的方法。

1. 手工艺品

手工艺品是小作坊的一大特色,其独特的手工制作工艺和文化内涵往往能够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从传统的手工陶瓷、手工皂,到现代的手工DIY套装、手工首饰,都可以成为小作坊生产并在电商平台上销售的产品。消费者在购买手工艺品时,往往更加看重产品的质感和故事性,因此小作坊可以通过创意包装、精美插图等方式提升产品的卖点。

2. 特色食品

小作坊生产的特色食品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无添加、天然健康的食品正在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而小作坊的特色在于可以更贴近消费者需求进行定制化生产。比如,传统的手工小吃、特色零食、有机食材等,都可以成为小作坊的产品线。在电商平台上,可以通过精美的商品介绍、优秀的口碑评价等方式,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

3. 文创产品

文创产品是近年来备受推崇的产品类型,小作坊也可以通过生产文创产品来拓展自己的市场。以传统文化为题材的手账、明信片、T恤等,融入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当代元素,往往可以吸引更多年轻消费者的关注。在电商平台上,可以通过新颖的设计、有趣的产品故事等策略,提升产品的曝光度和销售量。

4. 定制服务

小作坊可以通过提供定制化的服务,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比如,定制化礼品、定制化家居用品等,可以让消费者感受到独一无二的购物体验。在电商平台上,可以通过开展定制化活动、推出个性化礼包等方式,增加交易量与客户忠诚度。

以上所述仅为小作坊可以生产并在电商平台上推广销售的几种产品类型,当然还有许多其他类型的产品可以选择。关键在于找准自身产品的特色,了解目标消费者的需求,构建良好的品牌形象和销售渠道,从而确保小作坊在电商领域取得成功。

二、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 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主要食品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发证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公示的申请人和食品小作坊有异议的,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对于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异议不成立或者无异议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其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小作坊停业时,应当在停业五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的食品。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集体食堂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销售生产的食品,应当提供登记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明确、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五)包装的容器和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环使用;

  (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四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

  (二)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

  (五)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前款规定以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下列原料:

  (一)超过保质期食品、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

  (二)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三)非食品原料、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食品添加剂;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非食品级原辅料、助剂以及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有包装和标签,标签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或者配料表,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号码、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对难以包装和标识的食品,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中予以明确。

  销售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小作坊的名称或者标志及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食品摊贩经营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划定的区域应当符合城市或者乡镇规划的要求。

  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划定区域外,根据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路段和时段的规划设置、摊位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食品摊贩登记工作,并将登记的食品摊贩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拟经营食品类别以及食品原料来源的说明;

  (三)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卡办理。

  原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划定区域摊贩、临时指定区域摊贩登记申请时,根据划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

  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二十四条 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等卫生防护设施;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应当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或者循环使用;餐具、饮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五)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提供即食食品的,应当根据食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

  (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八)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第二十五条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二)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前款所称“改刀熟食”,是指烧卤熟肉产品再行切开销售的食品。

  第二十六条 食品摊贩应当履行下列食品安全责任:

  (一)不得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

  (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

  (三)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二十七条 食品摊贩应当保存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八条 食品摊贩经营不得擅自扩大面积、变更经营种类、时间、地点。

  摊贩经营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教学和单位工作秩序,并遵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摊贩划定、临时指定区域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引导食品摊贩逐步进入商品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食品摊贩提供便利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的抽样检验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纳入省级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跨地区食品安全执法协作,及时通报信息,实施案件协查和证据互认,对重点、疑难案件可以实施联合执法。

  第三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动态信息和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确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发现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处理。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免费食品安全培训,督促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三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向食品小作坊查验、索取有效证照及相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集中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场地出租者发现无证生产或者生产行为与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符,以及有涉嫌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三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摊贩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小作坊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和抽样检验。

  第四十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处置,及时救治,并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扩大,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公众代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箱地址、单位地址或者举报电话等,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对咨询、投诉、举报的核实和处理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保存。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省或者本地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信用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证照颁发和场地使用情况、依法经营情况、执法检查中违法行为的查处、食品监督检验检测合格与不合格等信用事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信用记录情况。

  第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的信用记录等情况,实行诚信分类分级管理。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增加对其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并可以责令其定期报告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情况。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小作坊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不符合生产规范要求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小作坊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食品小作坊未建立生产台账记录,或者违反包装要求,或者违反有关义务性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的包装、标识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摊贩不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违法生产的食品小作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经营的食品摊贩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废弃物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废弃物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被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被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的,其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反规定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后,不及时处理、报告、查处,或者推诿的;

  (四)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法收取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广东食品有什么电商平台

广东食品有什么电商平台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电子商务正在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要方式之一。在这个数字化时代,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在网上购买各种商品,包括食品。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地区,广东拥有丰富的特色美食,那么广东食品有哪些值得推荐的电商平台呢?本文将为您介绍一些值得关注的广东食品电商平台。

1. **京东**

作为国内知名的综合性电商平台,京东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和优质的商品资源。在京东上,您可以找到各种来自广东的特色食品,比如广东腊味、新鲜水果、茶叶等。京东保障商品的质量和正品,让消费者可以放心购买。

2. **天猫**

天猫是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电商平台,也是国内最大的综合性网购平台之一。在天猫上,有众多店铺专门销售来自广东的食品,比如传统糕点、海鲜干货、潮汕小吃等。天猫的商品种类繁多,品质有保障,深受消费者喜爱。

3. **淘宝网**

淘宝网是国内最大的综合性购物网站,也是许多消费者网购的首选平台之一。在淘宝上,您可以找到各种广东特色食品店铺,比如陈皮、海味、糖果等。淘宝的用户评价系统相对完善,可以帮助消费者选择到质量有保障的广东食品。

4. **苏宁易购**

苏宁易购是中国领先的综合性线上购物平台,也是有着强大实体店零售基础的电商平台之一。在苏宁易购上,您可以购买到各种广东食品,比如广式月饼、潮汕牛肉丸、酱鸭等。苏宁易购的配送和售后服务都较为完善,让您可以放心购物。

5. **拼多多**

拼多多是一家以社交电商模式著称的购物平台,主打实惠性价比高的商品。在拼多多上,您可以找到许多广东食品团购活动,比如榴莲干、广式糕点礼盒、烧仙草等。拼多多的团购模式适合喜爱团购的消费者,价格优惠受欢迎。

结语

以上介绍的是一些比较知名的电商平台,它们在销售广东食品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和特色。消费者在选择购买广东食品时,可以根据个人喜好和购物习惯,在这些电商平台中挑选适合自己的商品。在享受美食的同时,也能享受便捷的网购体验。

四、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可以做抖音电商吗?

除了你的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还需要营业执照、商标、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需要上架产品的产品图等等。

另外,食品入住抖音分类别还要准备下列证件:

①食品饮料、休闲零食、饮料冲调、乳制品及乳制品饮料、粮油米面、营养品、食品饮料(非生鲜)、其他食品饮料、食用初级农产品(蜂蜜及茶叶)

如果是生产方则需要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果是非生产方则需要提供证件:《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摊贩备案证明》、《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食品小餐饮备案证》、《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微型餐饮备案公示卡》、《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备案登记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小经营核准证》 。

②酒

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酒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证明,生产方提供《酒类生产许可证》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酒类),非生产方需提供经销授权或委托生产合同、《食品经营许可证》一涉及进口酒类需提供《报关单》及《检验检疫证明》 。

③生鲜:猪牛羊肉+禽肉蛋

商家入驻抖音需要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总而言之,食品类目一直以来都是监管比较严格的一个类目,对于商家入驻招商严格,如果商家自身没有把握的情况下,最好还是寻求代入驻的协助。

五、农产品电商现在越来越火,为什么小盆栽花卉电商化不起来呢?如果要发展小盆栽花卉的电商,可以怎么做。

绿植花卉小盆栽类目其实从今年开始规模已近逐渐上去了,这个类目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线下销售不便利,这就给线上销售提供了基础的消费场景。这个类目起初是由多肉植物的火爆带动起来的,现在绿植小盆栽的销量也逐渐上去了。

整个项目的难度在于对后端供应链的把控,因为对于非工业类产品,这个类目产品品质的不确定性和农业种植的风险太多,还有就是关于绿植多肉小盆栽这类产品的等级规格的划分和,行业内部还没有人来做,或者说没有达成共识。这就导致线上价格体系的混乱,类目整体DSR评分偏低,口碑不好。

再一个就是地缘优势,做绿植花卉小盆栽这个类目,南方最好的场地在广州一带,北方最好的场地在青州,产地的规模化效应会给整个项目降低不少难度。

我们现在也在做这个事情,做绿植多肉花卉小盆栽及周边产品的产品供应链整合,用强供应链管控从产品源头来进行控制,这样做虽然资产重、步子慢,不过后期的优势就会很大。

六、一个小作坊式的山楂食品加工厂,生产的产品该如何销售,是该直接进入大小超市还是找食品批发商,请分析一下?

亲,因为你是小作坊,如果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话,可以直接销往超市,否则,只能在市场散装销售。

只有销售价格,你需要估算你的成本,根据成本才能决定你的销售价格,大约是20%——30%的利润,这样的话,你就可以预算出你的销售价格了!别人是没法给你预算的,只有你自己知道原料的价格、人工、水电等等的费用。祝你成功,顺祝新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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